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督促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是为了检查各项教学环节的落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发挥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作用,是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倡教学的新理念、新方法,提升教师的教育信仰和学校的教育品味,弘扬大学精神等。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及机构都必须支持督导开展工作,树立和维护教学督导的工作权威,逐步在全校建立起一支效率高、信誉好、水平高的教学督导队伍。
第二章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两级督导制。学校设立校级督导组,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立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简称二级督导组,统称为学校教学督导团。
第五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教学督导室专职督导和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兼职督导组成,由教学督导室主任担任组长。校级督导主要负责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二级督导组成员由专任教师兼任,经各二级教学单位按照专任教师与督导 20:1 的比例推荐,教学督导室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聘任。每个二级督导组设组长一人,主要负责各二级教学单位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二级督导组成员须参加学校召开的教研室主任大会和二级教学单位召开的研究教学工作的教研室主任会议。
第八条 各级督导应具备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五年讲师及以上职称等条件。二级督导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各级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督导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则其聘任自行终止。
第三章 校级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 校级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教学督导室的统一安排,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听课、巡查等活动,发现有关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二级教学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深入二级教学单位开展专题调查研讨,总结推广好的育人工作经验,反馈教师和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与各二级督导组的联络沟通,督促和指导其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二级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督导组主要承担本单位督导工作任务。二级督导组应根据教学督导室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在本单位的支持与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在组长统一安排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督导工作,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了解教学安排情况,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等情况。
2.听课对象以 35 岁以下专任青年教师为重点,对其他层次教师的听课根据需要而决定。
3.听课安排应结合授课情况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分工到位,不断提高覆盖率至全覆盖。
4.每位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0 人次,听课学时数不少于32 学时。
5.督导听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填写纸质版《太阳集团tcy8722督导听课评价表》,于每月将当月的送交督导组长。
6.二级督导组长应计划和检查各位督导的工作,每月将《广东理工学院督导听课评价表》纸质版交到教学督导室进行审核。
7.二级督导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须参加由教学督导室统一安排的在全校范围内的交叉听课。
8.二级督导组成员应配合学校工作重点,参与全校范围的专项检查工作,如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
9.每位督导在四年任期内须至少提交两篇有关督导感言、听课体会等方面的文章,择优登载于《教学质量监测与督导简报》的“教学督导视角”栏目。
第十三条 二级督导组受教学督导室和二级教学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对督导反映的问题,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对督导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应列为各二级教学单位学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二级督导组成员应参加由教学督导室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校内外培训学习,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学习有关先进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室对校级督导组和二级督导组负有领导、督促、指导的责任,以组织和推动全校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室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每学期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具体落实督导听课安排,组织检查督导各项工作,收集与整理《太阳集团tcy8722督导听课评价表》,完成每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室每月编印《教学质量监测与督导简报》。每学期根据教学质量数据平台编印校、院两级《督导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室应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室应经常与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沟通联系,为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室应促进各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成员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每学期应至少召开全校督导工作会议 1-2 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兼职督导的工作量于学期末由教学督导室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统一核定并报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关于督导工作的未尽事宜, 由教学督导室制订相关的《工作细则》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