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工程”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支撑,必须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必须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 四新”建设,深化专业内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科教融汇与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应以OBE 理念为驱动,聚焦学生核心能力与综合素养培育,以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为核心,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突出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 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包含但不限于原有和现设项目,每年设立的项目,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确定。主要涵盖:
1.专业类项目:一流专业、重点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特色专业等。
2.综合改革项目: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专项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3.实践教学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合教学实验室、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
4.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课程教研室、高校教学名师等。
5.课程类项目:一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智慧课程等。
6.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项目:教学研究示范中心、示范团队、示范课程、示范课堂。
7.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
8.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9.其他类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核相关制度文件;确定年度校级项目立项指标;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
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制订项目建设规划;发布各级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资料准备,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检查指导;推荐并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评价;宣传推广项目研究成果,项目资料存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做出规划,组织项目培育;组织本单位教师填写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进行项目遴选与申报;承担项目立项后的具体监督与管理;协助学校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宣传项目研究成果,推进项目研究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职责是: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参与相关评审;制订项目研究计划;组织项目研究,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研究完成后,报送总结报告、成果简介并接受验收;宣传展示项目研究成果,推进项目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经评审后推荐申报。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报校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基本程序:
1.教务处转发或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项目申报。
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4.教务处根据评审项目的数量与特点提出评审方式建议,经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后,邀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项目进行审定。
5.公示审定结果征求意见。
6.学校发文公布立项或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条件
1.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对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措施得当,可操作性强,经费预算合理,成果要有一定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2.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一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学术、教学或技术骨干。
3.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项目不多于两个,作为负责人有两个未结项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 已有校级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型的新校级项目。
4.质量工程项目归属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同一类型项目,一个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项目参与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研究(如教师当年已申报主持一个研究项目,则最多只能够再参加另外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为 3-8 人。
5.对于项目被撤销处理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从发文之日算起)不得申报同一类型项目。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主持人、项目成员、研究计划等。因人员调离、健康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导致项目成员必须变更的,可申请变更,且应由项目负责人于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之前在一站式平台提出申请,经项目组所有成员同意,报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立项项目不接受项目成员顺序变更申请。
项目主持人调离,不得将项目带离学校,须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指定项目主持人,新的主持人应当是原项目组成员且符合主持人条件。凡申请变更的事项须办理变更手续,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对于变更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持续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批准立项的项目,立项后 3 个月内须填写《开题报告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应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自查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教改实践情况;项目研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申报,应严格依据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优先遴选基础好,水平较高,能突出学校特色的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省部级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期满需要接受结项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项验收材料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与资金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 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质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确认。通过审核和验收的项目,学校协助予以推广和提升,对效果显著、富有独创性、具有特色的项目,学校将推荐申报各类奖项。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按撤销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类型项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整改或撤销项目处理: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立户,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拨付经费根据相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使用,学校统筹经费根据本文件规定及学校财务规定使用。同一个项目获得多级别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按年拨付、按年执行”原则,即项目经费于正式发文立项后按自然年度拨付经费,经费按自然年度执行,当年度未执行经费不可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的原则与标准
1.项目分类及资助原则
质量工程项目按照审批部门等级可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省教指委级和校级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重点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经费。
2.上级下拨项目经费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的质量工程项目,经正式批准立项后,学校原则上根据上级规定及实际需要进行经费配套;上级部门下拨项目经费的其它级别的质量工程项目,根据需要进行经费配套。
3.经费自筹项目,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规定安排,校级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学校按照当年专项预算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应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餐费、项目成员劳务费用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1.委托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教学论文、申请专利等所需的费用,数据采集费、税务与知识产权代理费等。报销时需提供委托单位开具的发票。
2.教学软件/教学系统/教学平台/教学技术服务费:指为满足项目研究需要而支出的教学软件、教学系统、教学平台使用费或会员费,以及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活动所需支出的费用。如支出 WPS、百度文库等与教学研究有关的费用,中国大学 MOOC 等教学平台使用费,课程资源制作费,知网查重、文献检索等教学技术服务费。报销时需提供备注了服务活动的发票。
3.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指项目组成员为获得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资格而支付的费用。如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费等。
4.专用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项目相关且不满足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日常专用设备及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教学耗材如书籍、课本、笔记本、绘图工具、实验器材等;实验实训耗材如实验室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室家具等;办公耗材如小型办公设备、电脑外设产品、网络产品、数码影音产品、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体育用品耗材如球类、篮球架、网球架、游泳用品等;文化用品耗材如乐器、乐器架、乐器椅、乐器桌等;安全设施耗材如消防设备、安全出 口、安全灯等;其他耗材如图书馆设施、图书资料、学校标志等。专用材料原则上应在校内使用。
5.印刷费:指用于项目研究的印制文件、资料、宣传品、资料汇编等材料而支出的印刷、复印、装订、打印、冲扩等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印刷明细及相应印制材料一份。
6.邮寄费:指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邮寄服务费用。报销邮寄费需提供邮寄明细。
7.咨询费:指从校外专业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费用,侧重于智力成果方面。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等支出的咨询费,以及聘请咨询顾问的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专业人员或公司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咨询内容。
8.会议费:指组织开会或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组织教学会议或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教学会议而发生的场地租用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讲课费等各项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图片或邀请函等。
9.培训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而组织或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组织培训或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而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租金、交通费、软件平台费、系统服务费、培训资料费等各项费用。组织培训的,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及活动流程等材料;参加培训的应提供培训证书、培训图片及培训总结。
10.交通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出差所产生的用车费、加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等,包括跨校区的用车费、租车费、交通补贴等,外聘教师、专家、学者来校授课或讲座的往返路费等。报销时应提供能证明出差活动的相关材料,如调研登记表、活动宣传、活动照片等。
11.差旅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 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具体按《太阳集团tcy8722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的要求执行。
12.出国(境)费:指出差在国(境)外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费等各项费用。包括因教学业务、会议、培训等需要出差在国(境)外而产生的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出国(境)需提前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受理出国(境)费用报销。
13.租赁费:指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租赁场地、运输工具或设备的费用。报销时应提供能证明租赁服务必要性的相关材料,如活动通知、活动方案及活动照片等。
14.维修(护)费:指为保持或恢复设备技术性能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用于教学、实验等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维护、维修、保养、零配件更换等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其他维修费。报销维修(护)费需提前向教务处申请报备。
15.学生活动经费:指用于组织学生参与项目研究而产生的活动费用,如支付访谈学生、课堂活动等需要的奖品、奖状等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物品签领表。
16.其他费用: 以上未列出但确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费用,须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
1.质量工程项目正式批准立项之后,由教务处在学校费控系统上为项目分配相应经费。所有项目成员均可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
2.项目经费开支原则上应按项目预算执行,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项目经费支出需按学校要求的进度执行,教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支出执行不力的部分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应在评审小组评议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为一年。延期期间将不额外拨付项目经费。对不按要求申请延期而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将撤销项目,终止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察。审计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后续项目 申报与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最新政策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