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生退学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退学情形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为未成年人的,须同时提交监护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三章 退学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所属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处审核及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生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及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协同相关部门(如教务处、校医室等)进行复核;复核过程可约谈学生本人、任课教师或辅导员,形成复核记录。审核通过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以书面告知书告知学生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作出是否退学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载明学生的基本信息、退学理由、依据、决定日期及申诉途径。
第十条 学校自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挂号信或EMS)、学校官网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的,学校将按规定注销其学籍,封存其档案,必要时可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协助处理。
第四章 退学后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学校教务处应在1个月内将学生学籍注销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按规定转递至其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或家长指定的合法档案接收单位;户 口 已迁入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凭退学证明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因疾病或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帮助.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退学决定将暂缓执行,直至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在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