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4:5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素质测评旨在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评奖评优、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第二条   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   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 15%,学业测评占 60%,文体测评占 10%,能力测评占 15%。

    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学业表现测评得分+文体表现测评得分+能力表现测评得分。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综合素质测评适用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由学生各项品德表现的加、减分项组成,品德测评占 15%。品德表现测评分=(品德表现加分项-品德表现减分项) × 15%。

    第七条   品德测评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 法纪与集体观念。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 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等。

    (四) 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 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 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第八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被评为优秀学生骨干、优秀团干、优秀党员、十佳助理班主任、杰出舍长、心理中心优秀助理、 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者 15 分,市级加 10 分,校级加 8 分,院(系)级加 6 分;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助理班主任、优秀舍长以及各类积极分子、先进个人等,省级以上者加 12 分,市级加 9 分,校级加 7 分,院(系)级 5 分; 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加 5 分。

    所在班或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院(系)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 6 分、5 分、4 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被评为学校或院(系)文明宿舍的,校级每人分别加 5 分;院(系)级每人分别加 3 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学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组织的诚信、感恩主题活动、心理健康系列活动,获校级一等奖可加 10 分、二等奖加8 分、三等奖加 6分、优秀奖加 4 分;获院(系)级一等奖加 4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优秀奖加 1 分,学校与院(系)不重复加分。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 1 分。该项累计加分最高 10 分。

    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每人加 2 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市级、校级、院(系)级优秀个人分别 5 分、3 分、2 分、1 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市级、校级、院(系)优秀社会实践团体,每人分别加 6 分、4 分、2 分、1 分;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无偿献血者每次加 5 分(限当年),累计不得超过 10 分。

    第九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 20 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

    (二) 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10 分。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各院(系)通报批评者扣 6 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 10 分,受警告处分者扣 15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20 分,受记过处分者 30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40 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 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违反诚信,每项扣 3 分。

    (四) 宿舍内务差,受学校批评,宿舍每人扣 5 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 60%,学业表现测评由加权平均成绩和学业表现加、减分项两部分构成,其中:加权平均成绩占85%,此部分仅计算必修课成绩;学业表现加、减分项 15%。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测评=[加权平均成绩×85%+(学业表现加分项-学业表现减分项) ×15%]×60%

    第十一条   加权平均成绩根据院(系)专业的课程参照以下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成绩=

    补考、重修科目统一按 60 分计算,经批准缓考通过的课程成绩可按实际分数计算在参评学年学业表现测评项目内。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加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 、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 10 分、15 分、20 分,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 2 分。 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 在英语四级统考中,604 分以上者加 8 分,426 分以上者加 6 分,在英语六级统考中,426 分以上者加 10 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三) 计算机统考过一级者加 6 分,过二级者加8 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四) 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甲等加 5 分、一级乙等加4 分、二级甲等加 3 分、二级乙等加 2 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五)其他专业证书具体加分可由院(系)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自行明确,单个专业证书加分最高不超过8 分且仅通过当年加分。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减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 10 分。

    (二) 每旷课 1 节扣 2 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   文体测评占综合素质评测总分的 10%,文体表现测评分由学生各项文体表现的加、减分组成。文体表现测评分=(文体表现加分项-文体表现减分项) × 10%。

    第十五条   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 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文娱活动;

    (二) 坚持课外体育锻炼;

    (三) 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

    (四) 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加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 分、6 分、8 分,参与分与获奖分数不累加。

    (二) 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 10 分,第二、第三名加8 分,第四、第五名加 6 分,第六至第八名加 4 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计分; 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破纪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 10、15、20 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同一竞赛项目的不同级别竞赛(如同一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奖 按最高分计分,不重复累加。

    (三) 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 分、6 分、8 分,参与分与获奖分数不累加。

    (四) 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2 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3 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同一竞赛项目的不同级别竞赛(如同一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奖),按最高分计分,不重复累加。

    (五) 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 1 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 5 分仍按 5 分计算。

    (六) 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 8 分,院级加 6 分;一学期者按 50%计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减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 2 分。

    (二) 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 5 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占综合素质评测总分的 15%,能力表现测评由学生各项能力表现的加、减分组成。能力表现测评分=(能力表现加分项-能力表现减分项) × 15%。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 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读技能,讲演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二) 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

    行宣传动员的能力。

    (三) 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 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主要评估: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加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学校或各院(系)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加 10 分、8分、6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其他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读、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 参加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省级的分别另加 18 分、 14 分、10 分,校级的分别另加 8 分、7 分、5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参与分与获奖分数不累加。

    (二) 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 2 分,参与分上限为 4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20 分、15 分、12 分,省级分别另加 15 分、10 分、8 分,校级分别另加 8 分、7 分、6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分,优秀奖另加 3 分;参与分与获奖分数不累加。

    (三)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 10 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 分,设区的市级刊物加5 分,县和不设区的市刊物每篇加 3 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 4 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 2 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生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级分别加 3 分、2 分。被学校广播站、学校和所在院(系)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 2 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学校和院(系)墙报所投稿件,从第 11 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号或准印号的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25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

    (四) 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 国家级的分别另加 30 分、20 分、15 分,省级分别另加 20 分、15 分、10 分,校级分别另加 10 分、7 分、5 分,院(系)级分别另加 6 分、5 分、4 分;参与分与获奖分数不累加。

    (五) 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加分细则。

    1.学生机构主要骨干:校、院(系)易班学生工作站正副站长;校团委、院(系)分团委学生副书记、主席团成员;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联正副主席;校青协正副负责人;校宿管会正副主席;学生处学生骨干团队正副负责人;校心灵驿站正副主席;院(系)学生党支部正副负责人;校融媒体(新闻) 中心正副负责人;招生宣传服务中心主席团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大使等,校级最高限为 19 分,院(系)级最高限为 17 分。

    2.学生机构普通干部、班干部:校、院(系)部长级干部最高限为 15 分,一般干部最高限为 13 分,试用干部最高限为 8 分;班长(团支书)、副班长最高限为 13分;院(系)助理班主任负责人最高限为 15 分,其余助理班主任最高限为 13 分;各类学生工作助理、学生处学生骨干团队成员、校广播员、校教学信息员、校艺术团成员、体育训练队成员等,最高限为 13分。

    3.其他学生干部:班级除正副班长之外的班委,加分上限为8分。

    4.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考核加分以最高加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5.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加分的 50%计算。

    6.参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满一学期且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加 2

    分,满一学年加 4 分;被用工部门评为“先进个人者 ”加 5 分,仅获评当年加分,参与分与获奖分数不累加。

    第六章   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组织成立院(系)和班级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 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辅导员组成,院(系)综合测评小组组长由学工部部长担任。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院(系)素质测评工作;

    2.对各年级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复审素质测评各项分数和证明材料。

    (二)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委、学生代表组成,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组长由班长担任。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主要职责是:

    1.初审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加、减分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2.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学生自评

    学生须按《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的要求填写学业、品德、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的成绩及加、减分项。学业成绩、加分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 班级初审

    班级初审由班级测评小组完成。班级测评小组须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各项素质测评的加、减分项,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通过班级初审后以班级为单位将《广东理工综合素质班级测评表》上交院(系)测评小组。

    (三) 院(系)复审及公示

    院(系)测评小组须复审素质测评各项分数和证明材料,并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最终以专业为单位分年级将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及素质测评成绩向专业全体同学公示。 自公示期起 3 日以内,对测评结果有疑问的,可向班级素质测评小组提出, 由院(系)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 3 日之内作出答复。 自第一次公示期满之日起 3 日以内,院(系)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 3 天。

    (四) 备案

    通过公示期后,经院(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综合测评证明材料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证明材料说明

    (一) 学业表现测评证明材料:

    1.成绩单;

    2.英语、计算机等过级者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复印件;

    3.学术论文发表者,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 品德表现测评证明材料:

    1.品德类荣誉获奖者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复印件;

    2.参与无偿献血提供无偿献血证复印件。

    (三) 文体表现测评证明材料:

    1.文体类荣誉获奖者提供获相应奖证书复印件;

    2.运动队、艺术团等文体团体成员名单由相应管理机构统一上报至各院(系)。

    (四) 能力表现测评证明材料:

    1.各类能力竞赛获奖者提供获相应奖证书复印件;

    2.非学术性论文发表者提供刊物接收函复印件;

    3.学生干部等名单由相应学生机构统一上报至各院(系)。

    (五) 所有测评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测评当年的前一学年。如: 2022 9 月的综合素质测评的获奖材料须因 2021-2022 学年期间的优异表现所获得,获奖时间为 2021 9 1 日至 2022 9 1 日,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第八章   测评罚则

    第二十五条   测评罚则:

    (一) 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 、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素质测评总分中扣 8 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素质测评总分中扣 10 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可结合院(系)实际情况,就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各单位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学生处备案,并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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