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3个月复查期间,违反本规定,学校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种类,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凡违反国家宪法、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再次因故意行为违纪的,
加重一级处分。在同一学期内,因旷课多次受处分者,按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分别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该学年度不得参加评奖及享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及相关学年度不得参加评奖及享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且已获国家助学贷款者,离校前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擅自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四)张贴、投递、散播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伤害民族情感、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学校声誉的信息,或利用网络发布、散播扭曲、夸大、不实的学校负面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属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策划、组织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进行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处罚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国家或他人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行为者提供帮助或事发后进行包庇,隐匿非法财物,以共同违纪论。
(四)共同从事本条所列行为者,以涉案总价值进行处分。
(五)屡次作案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私财物200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私财物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私财物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公私财物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所涉及价值超过5000元的,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定性结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刺激他人,挑起事端
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或引发打架斗殴,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引发打架斗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伙同校外人员聚众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工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打击报复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应根据过错承担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相关费用,并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私自更换宿舍
(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与异性同宿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经教育不
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乱扔、砸东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玩电脑、打电话或故意早起、晚归等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点蜡烛,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点蜡烛等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伪造报销单、证明材料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定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地区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课堂上玩耍或阅看手机,违者由任课教师进行批评教育,严重影响上课者可由任课教师代为保管手机,待违纪者检讨后方可交回。严重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穿拖鞋和带早餐到教室或教学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内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学生在校内驾驶非机动车辆时超速、超载或进行其他危险驾驶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严禁学生翻墙出入校园,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贪污、挪用公款,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原始凭证,侵占、挪用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款项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
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索取不正当“礼品”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伪造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组织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赌场或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或在校内乱派发广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除照价赔偿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杂物脏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房间内、教学区、饭堂以及公共区域吸烟或随地乱扔烟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哄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燃放鞭炮、烟花或在哄闹过程中乱扔、乱敲、乱砸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等设备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网页或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往他人身上或画像上涂抹污秽物,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其他损害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害大学生形象、
损害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与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4学时者(含44),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9(含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即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吸烟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除个别课程有特别要求外,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8.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10.有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违纪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1-7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违反上述8-9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违反第10项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同时违反上述10项违纪行为中的两项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即属考试作弊:
1.抄袭本人夹带材料(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放置在桌面、手上或展示在身上即可视为抄袭);
2.事先将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3.将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
的;
6.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11.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第1-9项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对违反上述第10项作弊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第11项作弊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替课及网络课“刷课”行为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找他人替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替他人上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网络课程使用第三方软件“刷课”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除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蓄意使用违规软件,以及各种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接外网或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二)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之前,二级学院应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本人,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三)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于学生违纪:监考人员要将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情形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并在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同时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2.对于学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考生拒绝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绝签名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写出文字说明,并签名);责令作弊考生离开考场。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立即将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主考单位,主考单位教学秘书应于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通报教务处;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违纪考生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处理。
(四)饮食服务中心、体育馆、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过程中遇有困难的,可移交派出所开展调查。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核实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学生处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具体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解除学生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处分的所有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同时应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的,该课程成绩按有效认定,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该课程;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须重修该课程。
(三)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限,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至毕业时为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作出鉴定经学校开会讨论通过,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3个月;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学学生在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学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于不认真执行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